(2017)陕05刑更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713号罪犯王志勇,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11年10月24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志勇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王志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24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勇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志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33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