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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绍春与蔡继荣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绍春,蔡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朱绍春,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蔡继荣,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绍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蔡继荣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即刻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另查:被执行人目前无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对于本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材料、调查笔录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现由于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可待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即时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92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