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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雷玉喜与被执行人盛建才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玉喜,盛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06号申请人雷玉喜,男,1982年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郜永红,男,1963年生,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建才,男,1971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玉喜与被执行人盛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民终18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雷玉喜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1117元及案件受理费876元,共计619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盛建才自动履行支付申请人雷玉喜欠款2000元(已付),还应支付申请人雷玉喜欠款59993元。由被执行人盛建才自2017年7月起每月最少给付申请人雷玉喜欠款4000元,至还清全额欠款之日为止。二、该案执行费817元由被执行人盛建才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初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