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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蒋果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果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果,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睢县,现住商丘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7年3月28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初至2017年2月24日凌晨案发,被告人蒋果伙同李某某、韩某某等人(均不满十六周岁),先后五次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平原派出所东侧胡同、三秋宾馆对面、七中附近、红源网吧、金地广场小区附近韩飞、吴蒙蒙、曹瀚之、曹冬冬、周帅的成人用品店砸坏店里设备,盗窃店内价值人民币3661元的物品,挥霍。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49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初至2017年2月24日凌晨案发,被告人蒋果伙同李某某、韩某某等人(均不满十六周岁),先后五次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平原派出所东侧胡同、三秋宾馆对面、七中附近、红源网吧、金地广场小区附近韩飞、吴蒙蒙、曹瀚之、曹冬冬、周帅的成人用品店砸坏店里设备,盗窃店内价值人民币3661元的物品,挥霍。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4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蒋果的供述、被害人吴蒙蒙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果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果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蒋果的刑期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 兵审 判 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