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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新华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017号被执行人张新华,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张新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2016)豫17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张新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就财产刑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刑初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新华的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