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腾飞、罗金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腾飞,罗金材,公茂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张腾飞,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罗金材,男,汉族,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公茂德,男,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张腾飞与被执行人罗金材、公茂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351.7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2,351.72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腾飞与被执行人罗金材、公茂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