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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生尧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生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452号被执行人杨生尧,男,1981年2月16日生,侗族,住天柱县。我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2014)天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生尧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生尧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4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东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