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637号原告:孙某1,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孙某2,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因与被告孙某2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2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审判员 郑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