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萧县创亿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萧县创亿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68979503-3。法定代表人:唐晓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周,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萧县创亿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白土镇董店村,组织机构代码05446964-8。法定代表人:赵保产,该合作社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民四终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萧县创亿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萧县创亿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萧县创亿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萧县创亿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萧县创亿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达成和解协议,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民四终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峰审判员  翟晓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昌 强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