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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文兴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文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94号罪犯林文兴,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高中文化。曾于2002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融刑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15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9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文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2730分。本次减刑向本院缴纳12300元,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2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17日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