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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生林与郭东风、黄荣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生林,郭东风,黄荣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070号原告:郭生林,男,汉族,1970年生,住林州市。被告:郭东风,女,汉族,31岁,住林州市。被告:黄荣阁,男,汉族,1976年生,住辽宁省盖州市东城区。原告郭生林诉被告郭东风、黄荣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6日,被告郭东风以紫云花园7号楼4单元402室房产做抵押,通过原告借程建斌款14.16万元,款被被告的哥哥郭庆东使用,原告作担保。后被告哥哥郭庆东因借贷离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偿还债务。事后,程建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偿还。2013年9月24日和2014年6月13日,原告偿还程建斌借款7.1万元。原告为此还受到刑事追究,而被告郭东风却不闻不问。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林州市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为原告追回被告欠原告款本金及其利息和精神损失费共14.875万元,判决被告黄荣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状列明的被告信息,无法送达被告,被告地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生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