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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俊梯与王恩军、王柏卿、周会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梯,王恩军,王柏卿,周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俊梯,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王恩军,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隆回县人,职工,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王柏卿,男,汉族,1967年4月11日出生,隆回县人,职工,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周会英,女,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隆回县人,职工,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刘俊梯与被执行人王恩军、王柏卿、周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担保人周会英存款25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恩军、王柏卿、周会英在银行另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债权的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