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俊梯与王恩军、王柏卿、周会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梯,王恩军,王柏卿,周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俊梯,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王恩军,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隆回县人,职工,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王柏卿,男,汉族,1967年4月11日出生,隆回县人,职工,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周会英,女,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隆回县人,职工,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刘俊梯与被执行人王恩军、王柏卿、周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担保人周会英存款25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恩军、王柏卿、周会英在银行另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债权的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