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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与四川大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蓬溪县蓬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四川大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蓬溪县蓬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蓬溪金太阳门业有限公司,方金伟,陈月宫,蒋宏斌,唐艳辉,施如意,方红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612号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赤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75837287R。负责人:梁晓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旭(该支行信贷部负责人),男,生于1982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四川大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福顺才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582478037。法定代表人:方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蓬溪县蓬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58202349E。法定代表人:蒋宏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蓬溪金太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84231522F。法定代表人:施如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方金伟,男,生于1955年1月7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月宫(系方金伟之妻),女,生于1958年3月3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蒋宏斌,男,生于1969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唐艳辉(系蒋宏斌之妻),女,生于1968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施如意,男,生于1980年11月18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方红杏,女,生于1981年4月2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诉被告四川大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蓬溪县蓬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蓬溪金太阳门业有限公司、方金伟、陈月宫、蒋宏斌、唐艳辉、施如意、方红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