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建军、骆革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军,骆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军,男,汉族,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骆革新,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建军与被执行人骆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1513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487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骆革新的银行账户、房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1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建军发现被执行人骆革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蓝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