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7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07号原告刘华,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胥路286、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98403887Q。负责人常艳青,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刘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