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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淼与张学华、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淼,张学华,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644号原告:刘淼,女,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毓荣(母女关系),汉族,住址。被告:张学华,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第六大道第博雅园5-1-101。原告刘淼诉被告张学华、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淼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淼撤诉。案件受理费8328元,减半收取4164元,由原告刘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