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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付小利与修武县王屯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利,修武县王屯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056号原告:付小利,女,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樊梨花,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修武县王屯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修武县王屯乡。法定代表人王会来,负责人。原告付小利诉被告修武县王屯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范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风险抵押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风险抵押金1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风险抵押金。根据原告诉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依法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本次诉讼,没有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所以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小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