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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一芳、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一芳,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一芳,女,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安、林兆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平,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魁,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许一芳、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被告曾于2016年10月24日通过EMS邮政快递方式向一审法院寄送邮件,邮件品名为“许一芳与福州西湖公园管理处租赁纠纷《反诉状及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经查询11183显示该邮件于2016年10月25日由一审法院的收发室签收。原审被告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的反诉诉请为:“1、判令许一芳返还超过183平方米部分面积160.43平方米,其中包括返还二层01(食杂店,建筑面积28.62平方米)、02(饮品店,建筑面积26.57平方米)和一层01(咖啡店)多占的面积105.24平方米;2、判令许一芳支付超出合同面积部分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636386元;3、反诉费用由许一芳承担。”另查明,原审原告许一芳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延长讼争房屋的租期,延长租期的期限为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对讼分房屋实际停电的期限;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承担。”本院认为,讼争双方系因履行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本案纠纷,双方对于实际租赁场地的范围存有争议,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请与许一芳的诉请均基于同一份租赁合同,两者诉请存在牵连关系,构成反诉,一审未予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二审中,经征询许一芳一方的意见,其不同意就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的反诉进行调解,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关于“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一芳、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江焰星PAGE(2016)闽01民终2556号第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