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岳鑫与济宁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鑫,济宁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847号原告:岳鑫,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发华,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越河辖区王母阁路108号沿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60403119T。法定代表人:徐继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阳,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鑫与被告济宁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鑫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鑫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