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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蒋素银申请执行朱国林民间借贷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素银,朱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素银,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英,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国林,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蒋素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朱国林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国林尚欠申请执行人蒋素银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2014年5月14日前产生的利息184960.00元,共计464960.00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280000.00元本金计算,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偿清本金时止),由被执行人朱国林在2017年6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蒋素银借款本金及利息46000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蒋素银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执行费98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蒋素银自愿负担。现双方已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