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伟伟与曾海灵、罗妙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伟,曾海灵,罗妙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3336号申请执行人:陈伟伟,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曾海灵,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罗妙贤,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伟伟申请执行罗妙贤、曾海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妙贤、曾海灵应付申请执行人陈伟伟6491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已经本院通过查询系统向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183执3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碧梅审 判 员 何凡夫人民陪审员 万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行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