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守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500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守铎,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无业,小学文化,住邓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由邓州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守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守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守铎酒后驾驶豫R×××××号轻型货车,沿邓州市三贤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三贤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被邓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王守铎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7.6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守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守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守铎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守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认罪态度模糊,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且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守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殿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