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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梁松东与被执行人刘军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松东,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34号申请人梁松东,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住南召县。申请人梁松东与被执行人刘军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小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履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宋长玺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