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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盛雄与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雄,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4034号原告张盛雄,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旷宗彪,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10区熙龙湾花园6栋l12,组织机构代码19217424X。法定代表人邓勇。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租小汽车投资收益(车租)24,400元及逾期利息366元(结算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另计);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车辆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后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每月5,880元支付委托收益至实际返还车辆、完成转移经营权手续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30日为52,92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30日为1,500元)。本院受理后,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2007年5月,原告通过受让取得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运营牌照(深出牌证02591号),成为该牌照的合法持有者。2007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编号:迅委营AI(2007)544号],约定原告将持有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号02591)及相对应配置的一辆出租车(出租牌号28963,车牌号粤B×××××)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长期,在运营牌照有效期内,从出租车营运牌照过户到原告名下至2045年4月30日止;因委托事务产生的经营收益为原告所有,被告应将委托经营收益转交原告,但有权将管理费、税费等应付款项优先扣除;委托管理费为1,000元/月,每10年累计递增15%,由被告从原告出租车收入中直接扣除;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合同终止并结算完毕,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被告管理过失,导致原告出租车无法运营,经原告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改正的,原告可解除合同。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5,000元。2、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中约定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及相对应配置的出租车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当投入运营的出租车辆达到规定更新年限后,原告配合更新了出租车辆并投入运营,现车牌号为粤B×××××。3、从2015年9月起,原告每月应得的收益为5,880元。2016年2月起的收益,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4、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算。5、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16年7月7日送达被告。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委托经营收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2月之后的收益,致使原告通过出租牌照及车辆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16年7月7日送达被告,故《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16年7月7日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解除后,被告仍一直占有使用涉案出租车,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16年2月起按每月5,880元计算的收益,本院予以支持。《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原告委托其经营管理的出租小汽车返还给原告,并将其所收取的保证金5,000元退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收益的支付时间,故原告主张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起算,并以从2016年2月至本案起诉前一个月(2016年5月)已实际产生的收益总额即23,520元(5880元×4个月)为基数,其后的利息,本院不再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于2007年1月29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编号:迅委营AI(2007)544号]于2016年7月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车牌号为粤B×××××的出租车返还给原告张盛雄;三、被告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盛雄保证金5,000元;四、被告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盛雄委托经营收益(从2016年2月起按每月5,880元计至涉案车辆实际返还之日)及利息(以23,5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五、驳回原告张盛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相惠玲(兼)书记员 周    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4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