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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万军、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军,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军,男,汉族,195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宋鹏飞,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游保金,该信用社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万军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万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飞、被上诉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李万军预交的37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曹光辉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