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健与吴传平、沈冬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吴传平,沈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吴健,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吴传平,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沈冬杰,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吴健与被执行人吴传平、沈冬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传平、沈冬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张贴强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沈冬杰于2017年3月31日前搬离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5月18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吴健。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传平的财产状况,然未果。对此,申请执行人吴健于2017年6月27日同意给予被执行人吴传平三个月的宽限期。另因被执行人吴传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其限制高消费。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五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