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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顺利与赵勤锋、姜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利,赵勤锋,姜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民初2313号原告:张顺利,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钟怡,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勤锋,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姜敏霞,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原告张顺利诉被告赵勤锋、姜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在借款一个月内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支付违约金以本金40000元每天1%计算,从2017年3月28日起算至全部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玲英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顺利的委托代理人钟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勤锋、姜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被告赵勤锋向原告张顺利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因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27日;逾期未能归还,则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本金每天1%违约金等。被告赵勤锋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同时,被告赵勤锋还出具了借款收据,载明收到现金40000元。被告赵勤锋亦在收款人处签字并捺印。另查明,被告赵勤锋与被告姜敏霞于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赵勤锋借得上述款项后,二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勤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赵勤锋在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归还,现其拖欠不还,故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借期内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未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以本金为基数按每天1%计付违约金,因该约定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故依法调整为逾期违约金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姜敏霞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被告姜敏霞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原告与被告赵勤锋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姜敏霞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勤锋、姜敏霞共同归还原告张顺利借款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的利息;同时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赵勤锋、姜敏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陈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佳媛书 记 员 步军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