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执1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24执1329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建春,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莉与被执行人汪海艳、王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春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皖0124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