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裴某与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王某1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王某1,王某2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4民初5511号原告:裴某,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6711251110,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工农一组10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法定代理人:王某1,院长。被告:王某1,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系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院长,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同心园小区5号楼321室。被告:王某2,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松州园小区10号楼3单元501室。原告裴某与被告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王某1、王某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元,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340000元,本息合计1340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王某1、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合同协议书,被告王某1、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将其建设的7、8、9号公寓的建设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工程结束后,原告与被告王某1、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经过结算,被告王某1、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000元没有付清。2016年2月5日,被告王某1以个人及法人的名义为原告出具欠工程款的欠条一枚,金额为1160000元(包含八个月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被告王某2自愿为被告王某1、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欠条中约定利息每月20000元。被告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建筑合同协议书,认为被告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合同协议书中第9条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到赤峰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裴某与被告王某1、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至赤峰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该约定属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原告裴某应按照双方约定向赤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43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记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