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富芝与被执行人瓦房店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园林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富芝,瓦房店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园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钟富芝。被执行人瓦房店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园林厂。申请执行人钟富芝与被执行人瓦房店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园林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瓦房店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园林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1993年1月12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