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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王山厚、林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王山厚,林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8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蔺云。诉讼代理人高钢军,律师。诉讼代理人陈祥,律师。被告王山厚,男,46岁,1970年9月5日,汉族,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七号街坊12号楼2单元904号,联系方式:1824773****、1824773****。被告林芝,女,42岁,1975年1月6日,汉族,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七号街坊12号楼2单元904号,联系方式:1890477****、1890477****。(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王山厚、林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