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隆县京鹰超市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京鹰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5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隆县京鹰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燕芬,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连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隆县京鹰超市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原、被告���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北雁商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兴隆县京鹰超市有限公司的诉讼。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玉刚审判员 王晓青审判员 袁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