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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李田,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737号原告王爱平被告李田被告王立军本院在审理王爱平与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29元,合计404元由原告王爱平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