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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艳、杨树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杨树兵,鹿三银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特48号申请人:刘艳(杨晓辉之妻),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申请人:杨树兵(杨晓辉之父),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申请人:鹿三银(杨晓辉之母),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艳、杨树兵、鹿三银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艳、杨树兵、鹿三银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6月28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杨树兵、鹿三银同意将杨晓辉生前在中国银行的账户62×××19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02、62×××42、62×××12内存款及利息由申请人刘艳领取,申请人杨树兵、鹿三银自愿放弃对上述存款及利息的继承和分割。二、本协议一式五份,申请人及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其他无争议。本协议系各方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申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艳、杨树兵、鹿三银于2017年6月28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