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李传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传喜,吉善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传喜,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吉善入,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XX与李传喜、吉善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至法院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