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国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喜,杜云霞,徐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喜。申请执行人杜云霞。被执行人徐冉。本院在执行王国喜、杜云霞与徐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徐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冉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国喜、杜云霞借款本息814,164.00元(后期利息另计);缴纳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0,355.00元、执行费10,541.00元,但被执行人徐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国喜、杜云霞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萧 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