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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9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937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钱国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钱国东,胡美英,吴江市宽永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70号。主要负责人:沈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环路北侧(红安村)。法定代表人:胡美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钱国东,男,1962年6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胡美英,女,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宽永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小西村。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钱国东、胡美英、吴江市宽永丝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285万元,并偿付相应罚息(以本金2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若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环路北侧(红安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吴押他项(2013)第300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3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环路北侧(红安村)的房屋[他项权证:吴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环路北侧(红安村)的房屋[他项权证:吴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环路北侧(红安村)的的房屋[他项权证:吴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环路北侧(红安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吴押他项(2014)第035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16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钱国东、胡美英、吴江市宽永丝绸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0元,由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钱国东、胡美英、吴江市宽永丝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37982元,申请执行费3378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有抵押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传唤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本院依法由其它案件统一处置被执行人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盛泽镇红洲村工业房地产及设备,拍卖得款24320400元,在扣除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款项后,余款经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分配方案,分配比例为8.5%,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258313元(含退诉讼费14800元)。另,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江市宽永丝绸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座落于平望镇金联村的工业房地产,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宽永丝绸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宽永丝绸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为258313元,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查询回执、评估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划款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4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助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