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方舟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与吕莹、广州市华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方舟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吕莹,广州市华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1808号原告:北京方舟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裕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春林。委托代理人:郭清华,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华,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莹,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华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34号之一601自编之二房。法定代表人:黄耀威。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方舟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莹、广州市华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后,于2017年6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鸿明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彦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