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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继兴、翁德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兴,翁德清,纪英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周继兴,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翁德清,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纪英艽,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纪英艽在芜湖市沈巷中学的工资收入1406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