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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6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与朱维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朱维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202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琴溪别墅1号楼。负责人:胡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维清,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与被告朱维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彬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