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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与被告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321号原告:龙某,女,某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某学院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1,男,某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某市某区,系原告龙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女,某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某市某区,系原告龙某之母。被告: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郴州市某大道某小区。法定代表人:夏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某与被告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龙某于2017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权利。本案中,原告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11.1元,减半收取1255.5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长  胡红锋审 判 员  姚秋珍人民陪审员  李葵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