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郑某、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郑某,刘某,母某,徐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990号原告:魏某,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母某,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男,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郑某、刘某(曾用名:刘瑞春)、母某、徐某、孟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刘某(曾用名:刘瑞春)、母某、徐某、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