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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诸国其与被执行人诸金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国其,诸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502号申请执行人诸国其,男,1948年8月5日出生,住溧水区。被执行人诸金银,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溧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国其与被执行人诸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营不善、负债较多,在执行中已拍卖了其在农商行股金得款30万元,申请人按比例受偿部分债权后现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7执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卞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