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冷宇浩、冷宇琪、冷兵、余小永与吴保国、中央储备粮驻马店市直属库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宇浩,冷宇琪,冷兵,余小永,吴保国,中央储备粮驻马店市直属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冷宇浩,男,2010年04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冷宇琪,女,2015年10月0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冷兵,男,1971年0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余小永,女,1972年0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保国,男,1958年0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驻马店市直属库。法定代表人徐建军,主任。冷宇浩、冷宇琪、冷兵、余小永与吴保国、中央储备粮驻马店市直属库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3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保国、中央储备粮驻马店市直属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保国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驻马店市直属库存款(收入)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已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