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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小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山(自报身份),男,22岁,汉族,文盲,自称广西北海人,无户籍,流浪,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山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小山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公园靠近西海岸西餐厅后的一草坪处,窥见被害人许某与其朋友坐在草地上看手机,遂趁许某不留意之际,盗窃其放在身侧的手提袋,王小山刚拿起手提袋便被许某发现,随即将手提袋丢在地上,这时伏击的便衣民警冲上前将被告人王小山抓获。被害人许某被盗的手提袋内有现金人民币5323.5元及一台苹果iphone6s手机等物品。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810元。案发后,已追缴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小山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小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蔡某、陈某3、陈某4的证言,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2016)粤080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湛霞价认字[2017]0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王小山的供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13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小山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山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山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小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