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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姚宏申请执行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宏,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姚宏,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五号信箱。法定代表人:郑传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姚宏申请执行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717808股,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待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被处置变现时,本案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终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良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