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高波与张文魁、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张文魁,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高波。被执行人张文魁。被执行人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257号。法定代表人:张文魁。本院在执行高波与张文魁、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魁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因被张文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文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