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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高波与张文魁、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张文魁,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高波。被执行人张文魁。被执行人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257号。法定代表人:张文魁。本院在执行高波与张文魁、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魁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因被张文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文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