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长燕、刘玉等与牛文于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燕,刘玉,牛文于,牛丙杰,刘景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740号原告:刘长燕,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刘玉,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峰,利辛县阚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文于,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牛丙杰,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景科,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刘长燕、刘玉与被告牛文于、牛丙杰、刘景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长燕、刘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长燕、刘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燕、刘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长燕、刘玉负担。审 判 长 张 会审 判 员 郑 颖人民陪审员 侯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