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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柳景银与杨继兰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景银,杨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柳景银,男,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杨继兰,男,生于1976年7月5日,汉族,住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柳景银与被执行人杨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继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景银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云阳县云江大道1716号2单元201号住房一套,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国土、工商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的案件较多,故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财产处置后申请人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债权412000.00元和按年利率6%,自2016年5月16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诉讼费3220.00元,执行费748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5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