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来安县鹏飞免烧砖厂、郤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来安县鹏飞免烧砖厂,郤玉平,孙仁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849号原告: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四里岔。法定代表人:嵇宝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剑,安徽李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鹏飞免烧砖厂,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延塘村陈林组。法定代表人:潘传松,该厂厂长。被告:郤玉平,女,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第三人:孙仁忠,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安县鹏飞免烧砖厂、郤玉平、第三人孙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来安县宝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时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